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聶碧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聶碧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永約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永約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30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 期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