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士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林士超 林麗鳳 王鶴柔 上列聲請人因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大陸地區稅所尚未核准該公司所投資大陸佛山琪勝公司清算完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4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