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 聲請人
- 林奇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9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