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8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聲請人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相對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72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865,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4號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865,000元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72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以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4915號強制執行在案。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4號判決影本、本院113年度存字第724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為憑。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