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江茂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江茂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青龍、尤昱森、德怡實業有限公司、薩摩亞商盈諾有限公司、梁美玉即為創整合設計、希橋國際有限公司、星星果願有限公司、李俐美即李怡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聲請費新臺幣8,000元,㈡補正民國113年5月29日陳報狀之狀 尾聲請人(即具狀人)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