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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4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異 議 人
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綉鳳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林函蓁間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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