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甲○○、丙○○、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書面契約(收養契約應由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丙○○及 法定代理人乙○○簽名或蓋章)。 二、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三、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狀事實理由有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非依釋字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請更正之。 五、被收養人應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