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僑舫

上訴人
即原告
昶慶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諒緯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傑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3年度國字第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元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115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按我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或抗告照章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足者,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此際第二審應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不遵辦,係原告上訴,應將上訴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萬76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76萬768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113年6月16日)之利息合併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故訴訟標的價額為380萬6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萬8323元,尚應補繳396元。又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380萬6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76萬7680元) 1 利息 376萬7680元 113年4月2日 113年6月16日 (76/365) 5% 3萬9225.16元  小計       3萬9225.16元 合計        380萬690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