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鈴
- 被告
- 鄭陳明美
- 被告
- 順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陳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遺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前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就前開事項均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