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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張日順
被上訴人
張日全

張日昇

張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春光、張巫阿甘所遺

遺產,上訴人上訴聲明則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2項即分割張巫

阿甘遺產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上

訴人因分割張巫阿甘遺產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43萬937元計

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172萬3748元×上訴人應繼

分1/4=43萬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70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2萬6051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57萬1716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9萬865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0萬3734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2萬4342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7萬5302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4萬9128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萬4794元 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6萬9280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萬5364元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7866元 1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萬3874元 1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3萬3626元 14 東勢區農會存款106元及孳息 【繼承張春光而來】 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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