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43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922,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