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倪立晏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齊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再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繳之(民國92年2月7日增訂此條文之立法理由參照)。

二、原告於112年11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317,877元,其中15,585,777元自110年6月28日起,其餘3,732,100元自110年9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11頁),並於112年12月12日繳納裁判費182,016元(本院卷一277頁)。惟原告於113年1月2日又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請求,將原請求金額擴張為19,404,408元,暨擴張請求其中86,531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283頁),就其擴張請求部分係於114年1月1日以前,應依舊法徵收。是擴張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4,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8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82,016元,尚欠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