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號
- 原告
- 德信土木包工業即許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浩律師
- 被告
-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永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指定之鑑定期日,容任該會鑑定人員進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聚鑫開發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建照111中都建字第2538號)工地內,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中院漢民端113建13字第1140087271號函囑託鑑定事項進行鑑定,並應配合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之指示辦理,不得妨礙鑑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民事訴訟法第337條第1項後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先前簽訂工程契約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鋼構工程,施工地點位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聚鑫開發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建照111中都建字第2538號)工地內(下稱系爭工地)。本院前因原告聲請,以民國114年10月3日中院漢民端113建13字第1140087271號函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就㈠原告已於系爭工地完成組裝之鋼構構件總重量為何?其中,系爭合約附件估價單項次6「鋼構小樑」之總重量為何?㈡原告尚未組裝之鋼構構件重量為何?此等構件是否均已依合約完成加工預製?其中,系爭合約附件估價單項次6「鋼構小樑」之總重量為何? ㈢原告是否已將系爭合約附件估價單第7 項「鋼梯」5座製作完畢?目前原告完成之鋼梯是否符合合約約定之標準?(被告原聲請鑑定「依現行工程法令及一般工程實務,本件原告是否應該提供鋼構材質出廠證明、螺栓出廠證明(直徑/ 材質),焊材材質出廠證明,柱(梁)焊道NDT檢驗報告及焊工名冊等文件?」但未繳納鑑定費,業經本院撤回此部分囑託鑑定)等事項進行鑑定。揆諸首揭規定,系爭工地既為被告發包施工之處所,且被告為本件工程爭議之一方,本件牽涉工程專業事項,宜透過專業建築師鑑定以發現真實,被告自有配合鑑定之義務,是本件應命被告配合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以提供鑑定所需資料甚明。而建築師公會前已排定數次鑑定期日,經建築師公會發函及電話聯繫,被告均未到場亦未表示意見,致建築師公會鑑定人員無法進入系爭工地會勘,且本件囑託事項非進入現場將無法完成鑑定等情,有建築師公會115年6月25日中市建師鑑字第1150900295號函在卷可稽。爰命被告於建築師公會指定之鑑定期日,容任該會指派之鑑定人員進入系爭工地,就本院囑託事項進行鑑定。如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本院將依前述規定,審酌情形,認定原告相關主張為真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第1項後段、第4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