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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被告
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90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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