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凱
- 被告
- 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90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