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何軍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被 告 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903元,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