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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

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如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5,573元(本訴部分為788,140元+反

訴部分為687,433元=1,475,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揭完整上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如上,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

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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