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信隆
- 被告
-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66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11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