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1號

履行保固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周秉萱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原告因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對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

訴,原告起訴請求表明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

元,經本院命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嗣原告擴張其

請求金額為320,07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5,116元,扣

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須補繳1,55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