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董庭誌
- 當事人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龍寶禮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陳家汶律師 被 告 龍寶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惠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111年4月1日簽訂高雄市林園區、小港區 地上墳墓查估作業工程承攬合約書,其中第5條付款辦法之 約定,究係被告應於工程期間內分部給付報酬,或係於完成工程後始分期給付報酬,仍尚待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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