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48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5,69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