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5號
- 上訴人
- 振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苡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朝洪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萬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朝洪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萬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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