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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
    曾鴻洋

  • 上訴人
    岱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岱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久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944,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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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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