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曾鴻洋
- 上訴人岱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岱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久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944,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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