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6號
- 抗告人
-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銓
- 相對人
- 黃致瑋
林羽峖
陳彥霖
魏鴻宇
簡子豐
張德宇
張宇智
吳建毅
呂學旭
張嘉紘
張鑫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聲請人欄關於「黃致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致瑋」;附表編號2聲請人欄關於「林雨峖」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林羽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