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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顏淑惠許仁純王詩銘

抗告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相對人
黃致瑋

林羽峖

陳彥霖

魏鴻宇

簡子豐

張德宇

張宇智

吳建毅

呂學旭

張嘉紘

張鑫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聲請人欄關於「黃致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致瑋」;附表編號2聲請人欄關於「林雨峖」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林羽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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