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71號 抗 告 人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 抗 告 人 楊于儀 相 對 人 屹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23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14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雖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惟相對人未曾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欠缺行使追索權之要件。又抗告人陳柏鈞、楊于儀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將其2人及抗告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僑公司)之大小章,交付訴外人言瑞實業有限公司之會計張瑋君持有,抗告人3人之 印章既未在自己管領中,當無可能在本票上用印,足證附表編號3至編號14之12紙本票係遭偽造。原審疏未調查系爭本 票未經合法提示,且附表編號3至編號14之本票有遭偽造之 情事,即率然准予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如已載明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其負舉證之 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3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 爭本票原本為證(見本院司票字卷第11頁至第37頁)。經核系爭本票形式要件並無不符,其發票人欄有抗告人3人之簽 章,形式上抗告人3人為共同發票人,原裁定予以准許,並 無不合。又因系爭本票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應由抗告人3人就相對人未為提示負舉證責任。惟抗告人3人並未舉證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之事實,難為抗告意旨有利之認定。 四、另抗告人3人以大小章均為第三人持有,主張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14所示之12紙本票之印係遭他人所盜蓋云云。然抗告人僅提出第三人蔡翠峯向抗告人楊于儀稱:「瑋君說公司目前所有的印鑑章都要移交給她控管」等語之LINE對話紀錄為據(見本院卷第15頁),尚不足以證明抗告人3人確實已將大 小章交予他人之事實。況抗告人3人是否在系爭本票上用印 ,或授權他人用印,抑或遭他人所盜蓋之爭執,核屬本票是否遭偽造之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萱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春玉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1 無 112年10月30日 未記載 2,50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2 無 112年10月31日 未記載 2,225,000元 112年10月31日 3 000000000 112年11月29日 未記載 3,500,000元 112年11月29日 4 000000000 112年12月6日 未記載 1,500,000元 112年12月6日 5 000000000 112年12月11日 未記載 2,500,000元 112年12月11日 6 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未記載 2,500,000元 112年12月13日 7 000000000 112年12月20日 未記載 2,500,000元 112年12月20日 8 000000000 112年12月25日 未記載 1,5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9 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未記載 250,000元 112年12月27日 10 000000000 113年1月2日 未記載 1,000,000元 113年1月2日 11 000000000 113年1月3日 未記載 4,200,000元 113年1月3日 12 000000000 113年1月10日 未記載 3,000,000元 113年1月10日 13 000000000 113年1月17日 未記載 3,000,000元 113年1月17日 14 000000000 113年2月7日 未記載 1,600,000元 1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