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達觀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7號 抗 告 人 達觀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永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相 對 人 鄭仲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簡易庭113年度司拍字第40號所為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相對人雖提出本票作為債權之證明,然實際上相對人並未給付抗告人如本件本票所示之票面金額,故無法證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又抗告人已於民國102年9月28日委請第三人萬潤建設有限公司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元、200萬元予相對人及王維聖,業清償部分借款,則相對人稱抗告人尚積欠2億元等語,實有釐清必要。爰依法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僅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 號、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抵押權 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是否具備即為已足,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等實體上爭執,即無權予以審究。 三、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12年4、5月間向相對人借款17,000萬元 及3,000萬元,約定112年7月12日償還,利息按年息20%計算,逾期按年息20%計付違約金,並開立本票2紙交付相對人收執,且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24,000萬元抵押權以為擔保(下稱系爭抵押權),惟因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受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建物標示清冊、姓名清冊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原裁定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認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而准許相對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㈡至抗告人所稱相對人實際並未交付如本件本票所示票面金額之借款,且抗告人業已於000年0月間為部分借款之清償,相對人主張之抵押債權數額有所不實等節,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開說明,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求解決,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 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相對 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再為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 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北新段 301 89.41 全 部 2 臺中市 大里區 北新段 302 236.38 全 部 3 臺中市 大里區 北新段 303 959.37 全 部 4 臺中市 大里區 北新段 304 208.49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鋪、住宅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一層:125.6 二層:72.61 合計:198.21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6 (含停車位編號15,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2 2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鋪、住宅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一層:222.77 二層:30.47 合計:253.24 全 部 臺中市○○○○路000號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6 3 2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鋪、住宅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一層:222.8 二層:30.47 合計:253.27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6 4 21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鋪、住宅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一層:163.92 二層:30.34 合計:194.26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5 5 21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二層:116.04 合計:116.0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3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1 6 21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二層:116.04 合計:116.0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2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1 7 21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二層:125.87 合計:125.87 陽台:12.98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1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5 8 21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三層:685.39 合計:685.39 陽台:115.41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三樓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69 9 22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四層:636.94 合計:636.94 陽台:85.48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四樓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84 (含停車位編號01,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2,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3,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4,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5,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6,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7,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8,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09,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0,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1,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2,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3,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4,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6,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7,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8,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19,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20,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21,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22,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23,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 編號24,權利範圍:1000分之10) 10 23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二層:21.12 合計:21.12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1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 11 23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層數:4層 二層:18.06 合計:18.06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2 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