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陳王秀丹
- 聲請人
- 蔡麗華
- 聲請人
- 陳宥嘉
- 聲請人
- 陳丁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佩琦律師
- 相對人
- 中港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林田
- 相對人
- 林秉毅
林仙智
白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8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陳坤龍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174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03,96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職災檢查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