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陳王秀丹
聲請人
蔡麗華
聲請人
陳宥嘉
聲請人
陳丁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相對人
中港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林田
相對人
林秉毅

林仙智

白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8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陳坤龍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174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03,96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職災檢查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