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航代

聲請人
李志方
相對人
謙升益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6,519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童綜合醫院、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台中仁愛醫院、新太平澄清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澄清復健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收據影本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