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李志方
- 相對人
- 謙升益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6,519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童綜合醫院、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台中仁愛醫院、新太平澄清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澄清復健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收據影本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