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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李根煌
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皇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6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勞動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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