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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 原告
    蔡宜樺
  • 被告
    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蔡宜樺 相 對 人 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3,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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