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卓彥宏、貨拉拉物流有限公司、杞錦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卓彥宏 相 對 人 貨拉拉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杞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 字第59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卓彥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3年度 勞補字第596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大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