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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許仁純
  •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李佩萱

  • 原告
    黃雅莓
  • 被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雅莓 代 理 人 江政峰律師 相 對 人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相 對 人 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 第60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有重傷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三、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7,035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聲請人恢復工作日止,按月連帶給付 聲請人3萬3,385元,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且聲請人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本件聲請人為00年0月生,距年滿強制 退休年齡65歲止,可工作時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 條規定,以5年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3,100元(計算式:3萬3,385元×12個月×5年=200萬3,100元),合計為399萬135元(計算式:198萬7,035元+200萬3,100元= 399萬13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029號起訴書、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醫療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月10日保職核字第111021F11210號函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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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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