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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仁純

聲請人
譚秋平
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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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紹文
相對人
林長佑

羅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卓錦毅因遭職業災害而死亡,聲請人為卓錦毅之配偶,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等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萬1,015元(計算式:職業災害補償118萬5,300元+喪葬費34萬6,800元+扶養費439萬8,915元+精神慰撫金250萬元=843萬1,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556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1日保職核字第113051612785號函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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