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昀儒

聲請人
張睿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儒
法定代理人
黃銀香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桂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相對人
黃慧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張睿宸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4,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未據繳納),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原告就醫紀錄表、受傷照片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