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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唐敏寶蔡嘉裕林萱

聲請人
紀玟綾
相對人
丁培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相對人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臺中市霧峰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8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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