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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雲上昇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相對人
中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工作能力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本件依聲請人起訴之事實及理由,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591元(含工資差額300,611元、加班費301,392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50,394元、醫療費用補償142,608元、原領工資補償444,839元、特休未休工資102,458元、資遣費247,974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19,315元),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金額誤載為1,607,133元,本件應以1,709,591元計算裁判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且聲請人併因職業災害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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