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于士傑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一理貨勞動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芬
- 相對人
- 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顯偉
- 相對人
-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錚
- 相對人
- 柯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為證。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