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賴姵蓁、偉力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王紹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賴姵蓁 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偉力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 第8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國術損傷接骨整復證明書、澄清綜合醫院急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異動名冊、排班表、薪資袋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 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