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吳昱昇
- 原告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7號 抗 告 人 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昇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玟霈、林鴻輝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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