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鄭志鴻、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鄭俊民、康師傅工程有限公司、康雲苗、彭淑貞即博鑫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相 對 人 康師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雲苗 相 對 人 彭淑貞即博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保險出險通知單、工安會議紀錄、傷勢照片、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 。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