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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謝明軒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英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80,916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680,916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費用收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准予全部扶助審查表及該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四、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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