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號
- 上訴人
- 江珮玲
- 被上訴人
-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74,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消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74,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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