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玶禎即林蓁宜即林晏薇即林淑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嵐瑋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83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