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江豐屹即江豊屹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里○○路 0段000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精讀 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