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賴鈺晴即賴瓊雯
- 代理人
- 董怡辰律師(法扶)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惠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賴鈺晴(即賴瓊雯)自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444,872元,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均每月約16,5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戶籍謄本、本院 111度司消債調字第 55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家庭代工收入明細、存摺等為證。並有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554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