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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顏世傑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立昌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 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 法定代理人徐旭東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簡志誠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法定代理人王鈺喬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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