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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張明道、魏寶生、利明献、平川秀一郎、莊仲沼、陳昭文

  • 原告
    滙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明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明焜 代 理 人 林益誠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明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案卷查 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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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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