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

裁定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忠榮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俞箴

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佐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邱俊偉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普通債權人」欄關於「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