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俞箴
- 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葉佐炫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邱俊偉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代理人
- 鄭穎聰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普通債權人」欄關於「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