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凌展慧、林文寶

  • 原告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 聲 請 人 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展慧 共同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相 對 人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 區○○○路000號15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朱名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