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 聲請人
-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美
- 聲請人
- 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展慧
- 共同代理人
- 陳維鎧律師
- 相對人
-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