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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熊祥雲

聲請人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
聲請人
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展慧
共同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相對人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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