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基鉦新實業有限公司、廖健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基鉦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印 訴訟代理人 林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耀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時僅就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繳納上訴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2,325元,惟就上訴聲明第3項即第二審追加請求部分漏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及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經合併計算後核定為249,011元(計算式:144000+105011=2490 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僅繳納2,325元,尚欠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