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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吳國聖侯驊殷林金灶

上訴人
基鉦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印
訴訟代理人
林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耀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時僅就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5元,惟就上訴聲明第3項即第二審追加請求部分漏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及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經合併計算後核定為249,011元(計算式:144000+105011=2490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僅繳納2,325元,尚欠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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