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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20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石慶廖聖民蕭一弘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婉萍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琦玉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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