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陳穎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永春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
中簡易庭所為112年度中簡字第3844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9425元(
計算式: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核定之房屋價額5萬
1960元+原判決命給付之租金、水電費9萬7465元=14萬9425元,
原判決命給付之違約金1萬元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